- 陈云
- 杨律师 您好!
我于1999年7月毕业进入一个国营企业,签订了一个为期一年的试用期劳动合同,2000年2月本人即已离厂,当时未递交任何书面辞职材料,现在我想拿到我的档案去报考研究生,但是这家国营企业要求我赔偿违约金并处以除名处分。我不知这家单位是否有权这样做,恳请您能指点迷津,谢谢!
陈云
- 2001年10月26日
-
-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杨东升
- 目前你的迫切要求是要回档案报考研究生,律师建议你交纳费用解决问题,除此现在我国没有关于解决档案的其他途径。
- 2001年10月27日
- 陈云
- 王律师:
谢谢你的忠告,交钱没问题,但是还要除名我就比较想不通了,他们能够两种处罚同时并存吗?
盼回复,谢谢!
陈云
- 1970年01月01日
-
- 北京市泽普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单位有这样的权利,律师的回答也许你不太理解,但是律师的回答是公正的。
- 200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