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楼
- 杨律师:
您好!我于2002年7月应聘目前单位工作,试用期六个月后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2年12月1日到2004年12月1日,试用期并为算在内,而且工作时间为两班制,每周工作时间为49小时甚至更多,全年无假期,如遇国家法定假日,仍需员工自己调休,工作时间和平时一样。去年单位在未通知本人的情况下从12月分工资中扣除了在人才交流中心的档案托管费,并且体检费用由个人支付。请问这样的合同合法吗?请问单位这样的行为合法吗?
如果个人提前三十日提出辞职,是否要向单位交纳合同上规定的每月200元的违约金?谢谢!请指教!
- 2004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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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不合法的,建议提请仲裁或者投诉
- 2004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