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vis
- 我2000年毕业,在广州广川二厂工作,合同与广川签订,时间从2000/4-2002/4月,签合同时的法定代表人是广川二厂的厂长,盖章是广川公司,合同上写的工作地点是深圳沙头角才众电脑有限公司,当时写明劳动者个人违反合同要赔偿单位培训费3300元,其它费用3000元。我的人事档案也就挂在广川公司所在的人事局。2000/11月广川二厂搬到深圳沙头角才众电脑有限公司,所有员工随着去了深圳,但没有与广川办理离职手续,到了深圳后我们又签了壹年的合同,时间2000/11-2001/11月,广川公司与深圳沙头角才众电脑有限公司是台湾大众集团在大陆不同地点的分公司,但大陆这些公司是互不隶属的。我2001/5月与深圳才众协商解除合同。现在我想去人事局办理一些手续,人事局要我原单位(广川)开离职证明,而广川说我违约要先交违约金才开证明,请问我需要交违约金吗?请各位律师帮忙解答一下,我现在急着要去人事局办一些手续。谢谢 手机13926179676。
- 2003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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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建议直接咨询深圳律师为好
- 2003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