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雅静
- 我于2003年8月和2004年8月分别在我单位财务缴纳了3万和4万元房屋集资款(通过农行进款)拿进款单到单位财务换取交款收据.2005年8月单位家属楼建成后又无故不给我了,而且集资的房款至今也一直没有退还给我,这期间我与单位协商多次,单位都已其他理由没给我.现在我到法院起诉,我要求单位在退还我本金的基础上按照贷款利息给我赔偿,并且给我3500元的违约金,承担诉讼费4800元.我的要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急切盼望您能给予帮助,真诚的感谢您!
- 2007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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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阎付克
- 阎付克律师
- 您好!
您所指的案件,如果人民法院能够受理话,要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要具体分析单位集资房屋的约定或规定;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您主张资金利息可能得到支持,而违约金就不会被支持。我不知道您和单位之间的约定或单位规定是怎样的。还有,单位既然让您集资,为什么又不分配房屋呢?建议您到当地律师事务所进行系统的咨询。
- 2007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