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小姐
- 律师先生或女士:
你好。我在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上班。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见习期为一年(含试用期)。转正是要通过考试的,我由于种种原因未能通过,需再次补考。这使我感到特别气愤,因为试卷的批阅或试题的提供都是十分主观的,全部由工作单位说了算。我在工作岗位上未得到应有的实践机会,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我因此提出辞职。由于我已签了正式的合同,工作满一年,银行坚持要我支付违约金,而我认为我既然未转正,根本没有享受到正式职工的待遇,为什么还要支付?
我本人觉得银行的各种安排都是十分主观的,因为银行的工作岗位和个人待遇都是各不相同的,它可以将你调至各种岗位,调低你的工资待遇,以种种十分主观的理由评判你的工作绩效,从而逼迫你提出离职,因此,银行是不可能违约的,支付违约金的只可能是银行职工,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这份合同是否可以理解为显失公平?
该银行的培训都是内部的,我是否也可以不交纳所谓的培训费?
- 2002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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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 2002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