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鹏
- 律师您好!
我是一名05届毕业的研究生。
在04年11月份我与浙江一事业单位签订了一份毕业生就业协议,单位、学校与个人三方生效。由于自己的一些特殊原因,自己需要解除协议,经自己多方找单位作工作不成(包括表示自己愿意按协议承担责任),单位以占用编制等为由,不同意解除。
我想请问一下:如果学校给我另一份就业协议,原单位上诉法院,学校与我的责任是怎么的???
附:协议备注栏里注明录用后三年内,一方违约违约金5000元。
请予解答,谢谢。
- 2005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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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驰
- 交纳违约金后应该没有什么问题。是你的违约责任,不是学校。
- 2005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