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宾
- 尊敬的杨律师:我是2002毕业后进入一家铁路施工企业工作,于2002.8.1日签定劳动合同,大体内容如下:试用期3个月,见习期9个月,服务期5年,未满五年一年交2000元违约金,由于家中出了点变故,我于2002年10月7日向单位申请解除合同,单位要我赔5年的违约金1000元,培训费1200元,协商未果后我离开单位,当时已向劳动厅申请仲裁,后由于一直未联系上,我于今年9月初去劳动厅打听,估计10.1后开庭,我关键请教2个问题:1.我要赔偿违约金及培训费吗?2.按单位规定,1年未上班作除名论,如果我被开除了,还要赔偿偿违约金及培训费吗?开除对我有什么影响吗??敬请杨律师回复
- 2003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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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要交纳的
- 2003年0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