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涛
- 专家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的劳动合同问题。我与现在的单位在2003.10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到2006.8.31到期。可是由于最近有部分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于2006.5.22下发一文件规定“即日起,公司员工工作不到3年,需要交纳3万元培养费,工作不到4年,需要交纳2万元培养费,工作不到5年,需要交纳1万元培养费”,该规定签署日期为2006.5.17,且该规定下发前未经过员工表决,仅仅是部分领导协商后做了这样的规定。我想知道:1、该规定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和劳动合同同样的法律效力?2、我的劳动合同签署时无此规定,是否需要遵守?3、2006.8.31前如果我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除了违约金,是否还要交纳上述培养费?急盼答复!
- 2006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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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升
- 对于你没有约束力的
- 2006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