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涛
- 我是2002年参加工作的毕业生。于2002年7月23日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合同写明服务最低年限8年,试用期从2002年7月23日起至2003年1月23日止,我们的公司口头上增加了6个月的见习期,即实际上于2003年7月份才拿到转正工资。劳动合同在正式条款之后,列出“其余问题按公司(2001)234号文件执行”,签订合同时我没有看见该文件。2003年9月1日我提出辞职,看见了该文件,其中有一条是关于辞职所需缴纳违约金的规定:工作时间不到8年提出辞职的,需交纳违约金,其计算方法为:剩下的服务年数×1500,即我要缴纳7×1500=10500元人民币后方能提走档案。而且即使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我已得到辞职批准),如果不交10500元钱,一样将作为除名处理。请问,我该交这违约金吗?不交又行吗?
- 2003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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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交但不交那样多的
- 2003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