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鹏
- 杨律师,你好!
我是上海海运学院2002届毕业生,在校期间与宁波一家船舶代理公司签了协议,今年7月1日来公司报到,随后与公司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规定从今年7月1日到12月31日为试用与见习期,第一个月是试用,后5个月为见习期,现在我发现公司和当初承诺的完全不一样,而且层次比较低,公司效益很差,环境很不利于我个人发展,我有辞职的想法,但公司说已经签定了劳动合同(我知道在使用期可以马上解除合同而不用付大量的违约金,可我现在在见习期,试用期与见习期到底有什么区别?),如果跳出单位需要交付大量的违约金,请问,我该怎么办?
- 2002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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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没有见习期的概念。
- 2002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