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高峰
- 杨律师,你好!我是2004年在江苏一所所谓的公办民营的高校宿迁学院任教,到学校后,发现学校承诺的有关待遇没有兑现,就没有和学院签订任何就业合同,只有在2003年12签订的《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我在9月初向院系相关领导提出要离开的意愿,系里基本同意,说是由于临时找我到代课老师,让我先教好课,11月份可以同意,并签了意见。结果我在10月28日到学院院长那儿时,却说把系相关领导批评了一顿,并说如果我要走的话,可以但必须三个月后走,并且要我赔付6000元违约金。但我并没有和学校签定除协议外的任何合同,院长说我已经上课,就相当与已经接受聘任,属于事实上的聘任,须付违约金。请问杨律师,是不是有所谓的事实聘任的概念,我这种情况是事实聘任吗,学校要求的违约金是不是有道理?有关法律是否有三个月的说法,我现在系里工作已经交接,是不是还要在三个月后才能离开?现在系里签的那份辞职报告在院长手里,如果我现在离开的话,以后要承担什么责任?我该选择什么样的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 2004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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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你只有提起人事争议仲裁。
- 2004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