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雪
- 陈律师:
您好!我是王雪,前天向您咨询过辞职违约金的问题!非常感谢您的专业回复,我不胜感激!
我还想问一下,当初今年2月份的签定就业协议、面试的时候,单位人力资源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公司总经理都在场的情况下,他们明确口头表示过有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当时还有另一个面试的同学在场。我可以请她作证吗?(后来这位同学也和这个公司签约了)
如果申请仲裁不交或少交,具体应该怎样做呢?怎样才能不交呢?少交到底能少交多少呢?
- 2005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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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殿生
-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 不需要那位同学做证,因为即使当时公司曾有过这个说法,但签订正式合同时,没有试用期的约定,可以理解为,你们后来没有同意公司试用期的规定。还是应以合同为准。
不交或少交,是你们申请仲裁时的主张,至于仲裁的结果会是什么样,要看仲裁过程中双方所提交的证据的情况。
- 2005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