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清
- 您好:
我现在在见习期,再有3个月转正,我想换单位.单位合同上的违约金是10000元,可是我的基本工资是500多块,请问这是否合理?还有单位一直没有把合同发给我一份,这合理吗?
- 2007年0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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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富春
- 北京道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劳动法专家
-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所以你们的约定没有效力,单位一直没有把合同发给你一份,是不合理的。
- 2007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