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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劳动合同有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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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p
在关于劳动服务期限的条款里这样写的

本合同为一年有效期限合同。
本合同于2004年4月15日生效,其中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本合同于2006年4月15日终止。

上下两条自相矛盾,但是当时签订合同时没有注意。
现在按第一条已经过了合同有效期,按第二条没有过合同有效期。
此时离职单位要求违约金,否则就扣留档案,这个要求合理么。
2005年04月20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律师理解应当作对于单位不利的解释为正确
2005年04月20日
问题标签: 劳动合同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