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溪竹
- 我是一名大学老师,2001年7月调转到现在的单位。前不久(2002年12月25日)学校对人员调离下发了一个文件,对我们做出了服务期限的规定。根据学历、职称等服务期限从3年到10年各不相同,并实行累加。但服务期未满调离所负责任是相同的:1、退还进修、培训等费用;2、赔偿违约金:未满服务期间的所有基本工资。我对这一文件规定的内容有疑义:1、它能对在它生效之日前调入或分配到这的人有效吗?2、在不与我们协商、没有我们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单方面对我们的服务期限做出任意规定这一行为本身是否合法?
方便的话,请把答复发到我的电子邮箱里。
- 2003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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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国家不保护事业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人员的任何权利。
- 2003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