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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违约金条款双方是否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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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军
杨律师:
您好!
我是天津某公司员工。我公司为股份制企业,最近,公司要求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书,按天津市企、事业单位劳动合同书格式,在其中的第十三条“违反合同的责任”增加了如下的违约金约定:
一、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单方终止与乙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否则按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乙方若在合同期内自愿调出、辞职,应提前在30天内提出申请,待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以下档次缴纳违约金。
1、公司级经理及以上高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以及取得高级职称的各类人员20-10万元。
2、公司部长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及取得中级职称的科技人员10-5万。
3、公司中层干部及取得初级职称技术人员和已取得中级职称行政管理人员和党群工作人员5000-2000元。
三、如违约金不能足额缴纳,本人愿意用所持公司股份现金部分及红利所得冲抵。


按上列条款,甲方违约执行天津市规定只有12个月工资补偿,而乙方违约远高于这个数。我的工资每月只有1000-1200元左右,甲方提出的约定对双方明显不平等,请问有否确定是否平等的法律依据或惯例,我渴望得到帮助。

我的邮箱为:csjtj33@hotmail.com
2002年8月8
2002年08月09日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你有权利不签,但是事实上您无法不签。
国家不保护您,作为弱者的劳动者是没有办法的。
2002年08月09日
问题标签: 工资 劳动合同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