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游健
- 杨律师:
您好!我是2001年8月进入我国大型通信公司任职的。当时签约时间为6年(含实习期一年),违约金为每年3000元,对此我认为还是比较合理的。2004年,公司以组织MBA培训为由要求我在2004年的基础上续签3年的劳动合同,违约金为1万/年。当时我认为该培训有一定价值(因前一期请的是中国人大的教授),所以同意签约。但是,公司最后找了一个根本没有MBA招生资格的大专院校开展了普通的管理知识培训。2005年8月,因个人发展需要,我申请离职参加了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并得以通过。此时,公司要求我支付2.6万元的违约金(3000*2+10000*2)。辞职前我的年收入约为3万元左右。请问杨律师,国家对违约金是否有上限的规定?因考研深造提出的提前离职是否属于依法违约?我是否必须支付那么多违约金?对因培训追加的违约金部分数额是否合理?
谢谢!
- 2006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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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升
- 具体要看你合同的约定的
- 2006年05月17日
- 游健
- 合同好像是这么写了,但是签订合同时我属于弱者,不能不签啊。即使是约定违约金应该有个标准吧?!
- 1970年0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