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李
- 我是一名大学毕业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我的劳动合同是6年,公司找聘时规定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内违约交2~3千元即可,然而进公司后发现,公司人事部却有意将这个概念模糊了,要求6年内不论什么时候走人都得交2~3万元(注:我们每个月工资仅1000元),请问这个合理吗?国家有相关政策规定相关企业违约金上限吗?我们年轻大学生,相对用人单位而言,属于弱势群体,请问有相关条例保护我们在这方面的权益吗?期盼您的答复!E-mail:java__lee@sina.com
- 2003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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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
- 不合理的,北京市有规定的,。
- 2003年11月03日